Article 33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行为。

责任人自行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