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订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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