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反馈。意见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将书面反馈意见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