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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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家冲电力桥以上的峒河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钟家寨桥以上的万溶江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黄石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其集水陆域。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对所辖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
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处上溯至取水点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凤凰县三拱桥处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周围一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库周围一百米以外,六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六百米以外的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三级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一)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向水域、河滩、溶洞、渗坑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一)新设工业废水排污口;
(二)设置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
(三)河滩野炊,摆设餐饮摊点和设置游泳场。
(一)挖沙、网箱养鱼、游泳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新设生活废水排污口;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原有排污口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治理未达标的,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搬迁。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设立明显标志。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水政、农业、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拆除。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