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专项资金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发展和研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和整理、保存;
(三)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种非遗博览会展演活动的资助;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奖励;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经费的资助;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主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所)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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