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专项资金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发展和研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和整理、保存;

(三)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种非遗博览会展演活动的资助;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奖励;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经费的资助;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主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所)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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