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