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七日内,企业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包括: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五)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协商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并修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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