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五)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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