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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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
环境保护建设条例
(2005年2月2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库区进行详细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州政府和库区相关县的农业、林业、畜牧、水电、交通、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库区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库区环境保护工作。
(一)统一规划、连片治理、合理开发、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库区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运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四)谁投资开发、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五)开发利用注重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高度、规模、风格和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每年从刘家峡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经费以及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专门用于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库区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州、县、乡(镇)长环境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制。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其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上水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方案要服从整个流域的管理。
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承包期为5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和转包,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签订承包合同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闲置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租赁。
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设施,凡不符合规划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
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造成植被破坏、环境污染的,由项目建设者对植被及环境污染进行恢复治理或给予治理补偿。
禁止滥开荒地、滥伐林木,随意放牧。
禁止重点保护区挖砂、采石、取土。
(一)在水保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建房、堆砌废弃物等;
(二)破坏、强占水保工程、航运码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收购水保工程、航运、电站安全运行所设置的各种检测设备器材、设施和侵占观测点用地。
(一)在开发库区生态林场、生态草场、绿化上水工程及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技术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举报严重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的。
库区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县、乡(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