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库区内水保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保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建房、堆砌废弃物等;

(二)破坏、强占水保工程、航运码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收购水保工程、航运、电站安全运行所设置的各种检测设备器材、设施和侵占观测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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