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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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监察和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清扫街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美观、整洁。
自治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县城的建设规划中,确定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组织实施好绿地、花坛、公园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县城内的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等电缆管线和交通设施的架设安装应当符合安全美观标准,适合于现代城市文明的要求。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栏或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它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沿街单位、店铺、住户必须保持门面整洁,主要街道两侧的阴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阴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建(构)筑物外装饰、装潢,要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县城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开展经常性爱国卫生活动。
(一)在道路、花坛及绿地内乱泼污水;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垃圾、乱扔瓜果皮、纸屑、包装袋、饮料瓶罐、烟头等废弃物;
(四)焚烧树枝、树叶和其它杂物;
(五)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六)从建(构)筑物、车辆等向外掷物、泼水;
(七)在建(构)筑物、通信、环卫、绿化等设施及行道树木上涂写刻画;
(八)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通信、环卫、绿化等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不得污染环境。
(一)在县城公共场地和街道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等废弃物的,在道路上乱泼污水,从建(构)筑物、车辆等向外掷物、泼水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及行道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擅自在县城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可以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县城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或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在县城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不按规定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或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阴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等影响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县城街道两侧、公共设施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或未经批准设置或扩大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拆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而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占用、移动、封闭、拆除或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任意遗弃、倾倒或泄漏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清扫街道、整洁市容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