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域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监察和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管理、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清扫街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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