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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