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治安隐患,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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