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检查制度;

(二)安全保卫制度;

(三)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当制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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