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出口创汇型项目;

(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八)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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