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