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1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1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1年5月27日在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民事案件涉及的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其他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hapter 2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一)出具虚假价格鉴证结论;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让办案机关提出的价格鉴证业务;
(四)价格鉴证的相关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六)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使用、更换、损毁、遗失涉案财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二)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接收价格鉴证事项;
(四)将涉案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收购涉案财物;
(五)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二)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涉案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结论公正。
Chapter 3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程序
(一)办案机关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二)价格鉴证机构审核受理价格鉴证;
(三)价格鉴证机构调查、勘察、测算、论证;
(四)价格鉴证机构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五)办案机关签收价格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函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种类、数量、购置价格、来源、新旧程度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函件应当加盖办案机关公章。
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以办案机关指定的日期为准。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
(一)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范围的;
(二)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机构管辖范围的;
(三)办案机关不予配合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涉案财物及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涉案财物灭失的,办案机关不能如实提供可以证明涉案财物翔实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对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结论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并附价格鉴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价格鉴证程序违法的;
(三)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充分的;
(四)价格鉴证结论显失公平的;
(五)现场(实物)勘验有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办案机关不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中止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中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又无法补充相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向办案机关退还相关材料。
Chapter 4法律责任
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