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价格鉴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范围的;

(二)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机构管辖范围的;

(三)办案机关不予配合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涉案财物及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涉案财物灭失的,办案机关不能如实提供可以证明涉案财物翔实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