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贫困重度残疾人进入福利院或者敬老院时,不受年龄限制,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安养或者集中供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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