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的场所交易和屠宰畜禽的;

(二)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四)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五)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六)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七)不按时清掏贮粪池、化粪池,致使粪便满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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