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绿地或者摘花攀木的;

(三)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或其他污物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或者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的;

(六)在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阴)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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