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牌匾等污损不洁的;

(四)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不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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