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Chapter 6 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Article 26In force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等民用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对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发布征用公告,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