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1, 200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征兵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每年征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兵役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数量和质量。
征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征兵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征兵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民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Chapter 2兵役登记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已领取兵役证但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在年满二十二岁前,应当每年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依法应当免征、不征的除外。
兵役机关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核验提供方便,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
适龄公民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择优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寄发预征对象通知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按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返回应征,并为其提供方便。
Chapter 3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从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中择优确定送检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病史和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检,抽检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检,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检。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应征公民外出地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工作期间,在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Chapter 4审定、交接、运送新兵和接受退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送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新兵交接、运送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属于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退兵的,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属于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Chapter 5优待与安置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一)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二)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三)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一)义务兵退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义务兵退役后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录取;
(四)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退役后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退役后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待金和安置补助金的支出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应征公民办理录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