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视片的;
(二)未经批准,在佛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房屋、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扩建佛教活动场所的;
(四)未经批准,编印佛教内部资料出版物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佛教培训班的;
(六)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七)向信教公民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财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