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视片的;

(二)未经批准,在佛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房屋、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扩建佛教活动场所的;

(四)未经批准,编印佛教内部资料出版物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佛教培训班的;

(六)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七)向信教公民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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