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干扰佛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佛教协会、教职人员开展正常教务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自治州外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举行或主持佛教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擅自主持佛教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五)未经批准,跨区域组织或者主持集体佛教活动的;

(六)擅自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