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
(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
(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
(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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