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建设活动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由保护责任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