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失传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