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自售出之日起20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可调换的;

(四)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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