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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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Chapter 2志愿者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明示所提供的服务为志愿服务;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秘密;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五)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会员。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考核;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五)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较高风险的;
(二)需要志愿者连续提供一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志愿服务物质保障;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相关责任条款;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与所申请的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Chapter 5支持与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在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内使用,或者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