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村道;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 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