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申请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批准。
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费、鉴定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援人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等费用,行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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