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擅自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受援人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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