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三)转让房地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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