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06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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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articles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Chapter 2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Chapter 3代表议案的提出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Chapter 4代表议案的处理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于十一月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