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