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一个单位一般编一种专业技术分队。沿海地区、岛屿、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目标所在地,应当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或相应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人防专业分队、交通战备专业分队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编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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