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02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申报新产品奖和参加评选名牌产品,应当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Chapter 2标准的制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
(三)提倡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强制性标准包括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农业生态环境标准、重要的农产品标签标准和其他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农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技术条件;
(四)农业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五)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
农业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告。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按照《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Chapter 3标准的实施
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标签和篡改标签内容。
出口产品的标签按照合同约定标注。
经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Chapter 4管理与服务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仓库、产品存放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采用录音、录像、摄影、抽样检验等手段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相关的票据、账册、合同、文件、业务函电、图纸、音像等资料。
农业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推广示范生产新技术,对标准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附农产品标签以及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的;
(三)收购农产品没有执行相应收购标准的;
(四)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的。
(一)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的;
(二)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擅自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或者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Chapter 6附则
(一)种子(含种薯、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禽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食用菌和动植物纤维;
(三)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
(四)烟叶、糖料、花卉等其他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