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6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Chapter 3水源与水质
Chapter 4管理与运行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五)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Chapter 5供水与用水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