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16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6年8月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