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佛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佛教活动场所事务、财务公开情况;
(三)监督佛教活动场所对教职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听取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对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每年对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及成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县佛教协会和该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