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负责对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成员由所在地村(牧、居)民委员会成员、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代表五至七人组成。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成员在该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选举产生,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