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市、县(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地率不低于15%;
(二)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并根据标准设置防护绿带;
(三)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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