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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