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2, 2007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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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3月1日施行)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
(四)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
(五)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四)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提出及时处置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教育督导方案,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送达督导评估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在随机督导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可以列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的评价之中。
重大事项督导结论在向社会公告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阻挠、拒绝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
(三)泄露教育督导信息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