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告制度。

重大事项督导结论在向社会公告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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