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组)推选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代表团(组)会议上答复的,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其他代表团(组)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听取答复的有关委员会、代表团(组)应当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9,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