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